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(四) |
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
許可事項名稱: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(含以下內容: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;賓館室內裝修工程竣工驗收;新、改、擴建室內娛樂場所工程竣工驗收;新、改、擴建化學危險物品儲存設施工程竣工驗收。)
許可事項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(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布)第十條。
許可實施主體:
市公安局消防局、各區縣消防處、科(大隊)按現行分工分別實施:
(一)市消防局防火監督部建審處建審的項目由防火監督部驗收辦驗收;
(二)其它項目按照管轄分工原則行使行政許可權。
許可條件:
1、建筑消防設計已經消防部門審核同意,取得結論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《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》,且按原設計施工,變更部分內容、程序符合法規及技術規范要求;
2、取得建筑消防檢測機構對申報建筑的消防設施完全檢測報告,有鋼結構的工程還應提供鋼結構防火涂料厚度檢測報告,結果符合消防安全規定,結論為合格;
3、有消防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且符合有關法規授權施工范圍;
4、申報表上填寫的各種消防產品(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關產品)的規格型號并附檢測報告,結論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和法規要求;
5、申報工程現場已施工完畢,具備法定竣工條件,建設單位已依法組織建筑消防自檢自驗,且具備《消防驗收自檢自驗合格報告》。
6、符合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及相關文件、規范對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。
|